商业短信“未经同意不得发送”,中国《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修订)》今起正式施行
新规明确规定,未经用户明示同意,任何商家不得发送商业短信(商业性通信短信息,是指含有介绍、推销商品、服务或者商业投资机会等的通信短信息)。
同时,通信短信息服务提供者传输商业性通信短信息的,应当提供便捷和有效的拒绝接收方式并随通信短信息告知通信短信息接收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对通信短信息接收方拒绝接收商业性通信短信息设置障碍。此外,新规还加强了端口类短信管理,要求服务提供者传输短信发送方真实身份信息,并记录留存相关数据不少于6个月。
—— IT之家
新规明确规定,未经用户明示同意,任何商家不得发送商业短信(商业性通信短信息,是指含有介绍、推销商品、服务或者商业投资机会等的通信短信息)。
同时,通信短信息服务提供者传输商业性通信短信息的,应当提供便捷和有效的拒绝接收方式并随通信短信息告知通信短信息接收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对通信短信息接收方拒绝接收商业性通信短信息设置障碍。此外,新规还加强了端口类短信管理,要求服务提供者传输短信发送方真实身份信息,并记录留存相关数据不少于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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